(2016)川1126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建攀、伍君、李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依,李建攀,伍君霞,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住所地:夹江县焉城镇东大街至建设路拐弯处。组织机构代码:67354643-8。负责人:唐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建攀,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木城镇。被执行人:伍君霞,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木城镇。被执行人:李胜,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92322.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建攀有5889.41元的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建攀的银行存款5889.41元划拨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李建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5670.54元,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共计执行回31559.95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通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