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淄博玲裴工贸有限公司、孙元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玲裴工贸有限公司,孙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玲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傅山集团铁路货运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王立标。被执行人孙元平,男,汉族,住张店区本院(2016)鲁0303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