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12107号原告:王某,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系原告女儿,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路某某,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王某与被告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冬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是沈阳的大东区榆林新园小区榆林二街20-2号1单元15层1号业主,被告是我家楼上的邻居。我的房屋系新房,于2016年4月22日办理入住手续,随即对该房进行了装修,于2016年8月中旬装修完毕准备入住。2016年9月未经物业允许被告对其16-1的房屋地面进行刨除,期间将室内供暖管线掐断,2016年10月12日由于供暖上水,被告家发生漏水,将我家淹了,造成我家新装修的房屋大部分毁损。我与被告当天对损失情况进行协商,被告也确认了给我造成的损失。我找来维修人员对房屋进行维修,预计发生的费用约2万元,但是被告拒绝支付,故我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路某某辩称:我于2016年6月去的16楼,我看见门没锁,我没领钥匙但是门是开着的,当时我看见15楼铺地热呢,我下楼找装修的工人将我家地面也刨了,但是我没有动暖气片和管线,我准备改成地热,我准备领钥匙之后改,刨完之后我就走了,后来我去看门打不开我就走了。因为我申请贷款,但是回迁房不给贷款所以没给我钥匙。试水当天13楼通知我漏水,我回去后发现物业工作人员在扫地面上的水,进户的暖气管断裂造成的漏水,原告去找我,双方对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沈阳的大东区榆林新园小区榆林二街20-2号1-15-1号房主,被告系沈阳的大东区榆林新园小区榆林二街20-2号1-16-1号回迁户,原、被告房屋系回迁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因无法办理贷款交纳回迁费用而尚未办理入住。被告于2016年9月在未经物业允许的情况下对地面进行刨除导致室内供暖管线断裂。2016年10月12日该小区供暖上水,被告家进户暖气管断裂漏水将原告家冲淹,造成原告家客厅棚顶灯周围、客厅地板被冲淹,卧室、厨房、卫生间门框翻翘开裂,南卧室棚顶、地板翻翘,北卧室地板和榻榻米、四周墙面长毛、发霉。经辽宁中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原告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价值为9244元,评估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户口本、新房分配证、拆迁补偿协议、准住通知单、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先行进户将房屋内地面刨开造成暖气入户管线断裂漏水,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此次财产损失为9244元,原告支出评估费2000元,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9244元;二、被告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评估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