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苏某1、涂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苏某1,涂某某,来某,苏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81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系原告宋某某女婿,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苏某1,男,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涂某某,男,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来某,男,鄂伦春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某某,女,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苏某2,男,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苏某1、被告涂某某、被告来某、被告苏某2、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潘 志审 判 员 张亚洲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若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