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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路,程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天宝路60号。机构代码:55066121-7.法定代表人:田鄂颂,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路,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程治林,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路、程治林返还申请执行人代其偿付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程路、程治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路、程治林名下银行存款和程治林的工资收入共计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伍希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