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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士才与胡银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才,胡银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1529号原告王士才,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林凤颖,灌云县图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银昌,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王士才诉被告胡银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才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凤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银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才诉称,2014年10月,被告胡银昌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15间均为两层起脊的楼房,由被告提供所需的建房材料,原告雇人施工,方式为包清工(包括模板工、钢筋工),以每平方米180元的工价,按竣工后测量实际工程量计算总工资数额,并商定:二层以上的外墙高度为0.8米及起脊部分均以每间1000元的工价,累计15000元进行另外支付。2015年5月,原告施工完毕并交付给被告,经结算总工程款为219500余元,被告先后支付给原告150000多元,尚欠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建房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0.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银昌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建造楼房。2016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证实。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对其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放弃。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建造楼房,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当及时将工程款支付原告。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照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银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士才工程款人民币60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志伟履行账户账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