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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谭实权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谭实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993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谭实权,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寿江村委会火砖屋组。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实权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5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谭实权并处罚金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无劳动收入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服刑期间无劳动收入,故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205执99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