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国文申请执行段炳文、王彬、王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文,段炳文,王彬,王科,孙国文,段炳文,王彬,王科,孙国文,段炳文,王彬,王科,孙国文,段炳文,王彬,王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文,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汪文秀,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炳文,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彬,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科,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孙国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炳文、王彬、王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段炳文、王彬、王科的房产、车辆、存款、股份和证券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科在简阳市有住房一套。由于该房产在简阳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29万元,同时本院分别于2015年以(2015)简阳民保字第65-2号和(2015)简阳执字第795号案对上述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本案在执行中认为对该房产的处理没什么价值,经申请人同意便没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因其他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联系,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增友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本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