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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6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表示案款已受偿,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给付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