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768江阴市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768号原告:江阴市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朝阳路11号。法定代表人:蒋楠,江阴市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夏琼,女,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阴市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江阴市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原告江阴市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因原告江阴市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