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法言、赵金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法言,赵金钟,王立君,周桂红,姜海荣,朱良营,朱小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法言,男,194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钟,女,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君,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儒(朱法言、赵金钟之子、王立君之夫兄),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许营镇朱庄村。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桂红,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海荣,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忠(周桂红之子、姜海荣之夫),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朱良营,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朱小忠,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朱法言、赵金钟、王立君与上诉人周桂红、姜海荣及原审被告朱良营、朱小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法言、赵金钟、王立君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法言、赵金钟、王立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朱法言、赵金钟、王立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上诉人朱法言、赵金钟、王立君负担。上诉人朱法言、赵金钟、王立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朱法言、赵金钟、王立君负担;上诉人周桂红、姜海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吉洪林审判员 陈正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