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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叶燕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燕。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叶燕将其驾驶的一辆白色奥迪汽车停放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客站某某路和某某路交界口的人行斑马横线上,后被在此执勤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民警董某等人发现,董某等人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叶燕以掌掴脸部、脚踢裆部等方式袭击民警董某。被告人叶燕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燕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叶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叶燕将其驾驶的一辆白色奥迪汽车停放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客站某某路和某某路交界口的人行斑马横线上,后被在此执勤的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民警董某等人发现,董某等人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叶燕以掌掴、脚踢等暴力方式袭击民警董某。被告人叶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民警董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叶燕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燕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燕所犯罪行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燕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燕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月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京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