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安盈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安盈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孔祥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824号原告:中山市安盈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屈冠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燊,该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45586275-8。主要负责人:马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国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敏晖,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孔祥继,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维,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安盈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第三人孔祥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安盈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安盈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诉保费1403元,合共3320元(原告中山市安盈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安盈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员梁敏祺冯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