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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278号原告罗某,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赵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罗某诉被告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曾多次向我借款,至2016年12月18日累计借款24万元,该借款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万元,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12月18日累计借款24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该借款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款24万元,并自2017年2月6日起按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文秀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顾亚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