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恢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利涛与兴文县勇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利涛,兴文县勇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利涛,女,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兴文县勇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表人:何敬平。被执行人何敬平,男性,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我院(2016)川1528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利涛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2017)川1528执恢43号案件已经对该执行依据予以立案,本案系重复立案,且本案已经由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给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我院(2016)川1528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