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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刑更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骆长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长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更298号罪犯骆长生,男,仡佬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骆长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宜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7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骆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骆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长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ggz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