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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河川与宋文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河川,宋文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282号原告:陈河川,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宋文文,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河川与被告宋文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河川撤回对被告宋文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河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安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