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河川与宋文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河川,宋文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282号原告:陈河川,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宋文文,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河川与被告宋文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河川撤回对被告宋文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河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安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