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康泽与刘树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泽,刘树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265号原告:康泽,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刘树敏,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康泽与被告刘树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康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康泽负担。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