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迪良与被告蔡坤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良,蔡坤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241号原告:陈迪良,男,住平利县。委托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坤临,男,住平利县。原告陈迪良与被告蔡坤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迪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迪良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良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迪良承担。审判员 汪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孝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