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方勤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方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方勤,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永修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熊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余方勤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354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余方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赌具和赌资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余方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方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方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方勤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35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黎审 判 员  曹 延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霄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