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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卜扣羊与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红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扣羊,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红桂,张兴,冯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4515号申请执行人:卜扣羊。被执行人: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红桂。被执行人:张兴。被执行人:冯箭。申请执行人卜扣羊与被执行人泰州步步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喜公司)、刘红桂、张兴、冯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步步喜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卜扣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刘红桂、张兴、冯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均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步步喜公司、刘红桂、张兴、冯箭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步步喜公司、刘红桂、张兴、冯箭是本院多件另案被执行人,且多未实际执结;2、被执行人的相关房产、车辆均被另案查封,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出具的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步步喜公司、刘红桂、张兴、冯箭是本院多件另案被执行人,且多未实际执结,被执行人人相关财产均被另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群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史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