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9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陆士芳与林连营、沈丘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士芳,林连营,沈丘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沈丘县营销服务部,施海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高海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蔡成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992号之二原告:陆士芳,女,1952年12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徐建辉,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连营,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沈丘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16535-8),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迎宾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胡黎军,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沈丘县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670092741C),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泰安东路56号。负责人:周韵启,总经理。被告:施海东,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3129899),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29号房号4、房号6。负责人:龚文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艳,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海华,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70661796F),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南街380号建福大厦六层西侧。负责人:胡文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永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员工。被告:蔡成新,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8386530725),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负责人:王旭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士芳诉被告林连营、沈丘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沈丘县营销服务部、施海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根据原告陆士芳的申请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被告)、高海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仙游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根据原告陆士芳的申请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蔡成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陆士芳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仙游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陆士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士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士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5元,由原告陆士芳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薛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