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潜云、陈学敏等与蒋茹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潜云,陈学敏,邵东,袁岩,虞艳平,李蓓,顾岚岚,刘茗,蒋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76号申请执行人汪潜云,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陈学敏,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邵东,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袁岩,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虞艳平,女,汉族,1980年3月3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李蓓,女,汉族,1977年5月8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顾岚岚,汉族,1979年6月10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刘茗,女,汉族1977年4月13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上述八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朱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茹萍,女,汉族,1979年2月8日生,住常州市。汪潜云等八人申请执行蒋茹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汪潜云等八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汪潜云等八人与蒋茹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刘建勇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时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