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洪祖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洪祖克,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欧阳文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欧阳文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主要负责人:钮中伟,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洪祖克,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产业集聚区南环路南侧(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洪祖文,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直港村(虹桥村)。法定代表人:洪翠菊,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欧阳文贻,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及原审被告洪祖克、河南鸿文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欧阳文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