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诠福与宫传友、张雅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诠福,宫传友,张雅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362号原告于诠福,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告宫传友,男,65岁,汉族,现住宝清县。被告张雅凤,女,62岁,汉族,现住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诠福诉被告宫传友、张雅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令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