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5执1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左德明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德明,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德明,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德明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5720元及补缴保险,执行费71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赵立军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峰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