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东亮、X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东亮,XX,高文英,张玉彬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361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东亮,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2015年7月17日被抓获。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4日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代贵琴,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眉山尚品贸易有限公司经理。2015年10月12日到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投案。当日被临时羁押在四川省眉山市看守所。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鹏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高文英,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眉山尚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20日被抓获。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玉彬,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眉山尚品贸易有限公司工程师。2015年8月20日被抓获。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曹东亮、XX、高文英、张玉彬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冀0108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东亮、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一、被告人曹东亮自2009年开始从事醋酸经营活动,其通过他人在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工业用冰醋酸,然后将工业用冰醋酸按照每桶25公斤的标准进行分装,并通过网络购买了伪造的石家庄新宇三阳公司文挚牌食用醋酸商标、河南瑞盟化工有限公司瑞盟牌食用醋酸商标、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冠醋酸厂天冠食用醋酸商标、山东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泓达牌食用添加剂商标等相关伪造合格证明文件,冒充食用冰醋酸进行销售。被告人曹东亮将工业用冰醋酸冒充食用冰醋酸分别向某1、秦皇岛、重庆、四川眉山等地进行销售,根据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曹东亮处扣押的记账凭证中显示,被告人曹东亮向外销售工业用冰醋酸高达1404余吨。被告人向某1、秦皇岛、重庆、四川眉山等地以4000元/吨至6000元/吨不等的价格销售冰醋酸,合计销售金额1718743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曹东亮处扣押尚未销售的工业用冰醋酸为532桶,每桶25公斤,合计13.3吨,货值金额为53200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向某1销售涉案醋酸的证据(1)上海永文调味品有限公司沈振明处提取:于丰某(曹东亮冒充)电话为150××××5894、0311883××××2,地址是藁城市城东开发区。(2)上海永文公司原材料验收记录证实在2011年5月18日、6月1日在曹东亮处(冒充新宇三阳)购进醋酸合计120桶,25KG/桶,共计3吨。(3)沈振明证言。2、向秦皇岛郭某2销售涉案醋酸的证据:(1)扣押醋酸19桶,每桶25KG,商标4张(新宇三阳),有郭某2签字,0.475吨。(2)在郭某2处扣押醋酸的照片及记账凭证照片。(3)河北聚合物流永盛昌分公司货运系统记录证实通过物流发给昌黎郭老板130桶,合计3.25吨。(4)证人郭某1、郭某2、马某的证言。(5)曹东亮黑色笔记本记载显示客户中有昌黎郭,定价为4000元每吨。3、向杨某销售的证据:(1)杨某的证言:2009年的时候曹东亮给我打电话向我销售醋酸180元一桶,每桶25公斤,我觉得便宜就开始进货,有时候是40桶,有时候是60桶,有时候是80桶还有过120桶。一吨是40桶。我从曹东亮处进货60吨左右。大概到2010年3、4月份,重庆市对添加剂进行整顿,我知道曹东亮的醋酸不是食用醋酸,怕被检查,就不在他那进货了。一般市场上的醋酸是200元左右一桶,他的醋酸开始时180元,后来变成170元,最后降到了150元一桶,所以我认为他的不是食用醋酸,后来我问他他说是贴的新宇三阳的商标,是从别的场子进的货,我就知道他的不是食用醋酸。曹东亮的电话是186××××9269,一开始那10桶贴有新宇三阳的商标,后来就不贴了。他们随货将商标一起给我,我卖的时候贴上去。(杨某共有三次笔录,内容基本一致)(2)曹东亮的记账笔记本销售给杨某59吨,记载内容包含杨某住址及电话。定价为150元每桶,6000元每吨。4、被告人曹东亮向四川XX销售涉案醋酸的证据:(1)扣押清单证实在四川高文英处扣押库存明细登记账、货物运单八张(绿色)、铁路货运单16张(石家庄运出)、新宇三阳、河南天冠、河南瑞盟商标,货物运输协议(记载托运方为曹东亮,电话亦为曹东亮电话)。(2)货物运单共计16张分别涉及石家庄冀兴铁路货运部、石家庄市奥运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北众邦德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奥运达公司货票3张,均在高文英处扣押。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工作说明,证实了证人范某1辨认拉醋酸地点的过程,拉醋酸地点为民警查货曹东亮涉案仓库地点。(3)证人谢某、范某1的证言。(4)被告人曹东亮账本显示销往眉山833吨、XX186吨。(二者为同一对象)其中记载XX地址与XX地址匹配。定价130元每桶,5200元每吨。曹东亮银行流水6228450630010719415证实XX及高文英二人共计转款1339430元。(5)眉山尚品公司存放涉案醋酸的照片河南瑞盟牌及山东泓大牌。(6)被告人XX、高文英的供述。5、综合证据:(1)食用醋酸商标417张(天冠商标天然冰醋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泓大牌商标1972张(食用醋酸)、九城食用醋酸504张、天冠防伪商标490个、河南辉县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合格证5808个、山东泓大冰乙酸合格证3910个、石家庄新宇三阳食用醋酸商标450张、河南瑞盟食用醋酸商标7695个、瑞盟合格证8470张、河南天冠食用醋酸合格证288个。(2)打码机一台、印章3枚(石家庄新宇三阳2枚、石家庄普庆化工)。(3)黑色封皮笔记本2本。(4)侦查人员取样照片及库存涉案醋酸存放及封存现场照片。(5)搜查笔录证实搜查证(20150143)号搜查曹东亮住处扣押上述涉案物品的过程有曹东亮签字确认。对曹东亮租赁仓库搜查扣押白色塑料桶装工业醋酸532桶。每桶25公斤(2015年7月17日)。有曹东亮签字确认。并随机抽取样品两份,每份500毫升,以作检测。另搜查秦皇岛昌黎郭某2销售处扣押19桶,搜查高文英处扣押涉案物品。均有见证人签字。(6)工作说明,在被告人处扣押的账本显示自2013年5月18日以来,被告人曹东亮向不同地区、不同销售对象销售涉案醋酸共计1404吨。其中包含销给XX等涉案当事人。(7)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检测报告(放医所(2015)检字E第0026号),证实委托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样品编号为2号,评价为送检的“冰醋酸”样品种酿造醋酸的比率(天然度)指标不符合GB1903-2008《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对食品添加剂冰乙酸的技术要求。需要说明补充侦查期间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进行鉴定,放医所(2016)检字E第0011号鉴定报告内容与首次鉴定内容一致。(8)公安机关扣押现场取样照片。(9)取样视频光盘证实了取样封存的过程。(10)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国家标准天然度必须大于等于95%。(11)国家安监总局(2012年55号令)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目中规定经营乙酸需要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目录中(2015)版编号2630。公安机关就此出具了工作说明。(12)证人谷某证言证实其系曹东亮雇员,看守仓库,曹东亮购进醋酸后用25公斤的白色塑料桶进行分装,40桶是1吨。(13)辨认笔录证实曹东亮辨认其购买醋酸上线曹更起的过程。(14)石家庄新宇三阳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没有曹东亮其人,没有在石家庄市区域设置经销商。(15)山东华鲁恒升公司齐晓峰证言证实向曹更起销售工业醋酸的事实,明确工业醋酸用于工业原料不能用于食用,并辨认出曹更起的过程。(16)曹更起购货清单以石家庄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豪盛化工公司、石家庄亚风化工公司名义进货。(17)山东华鲁恒升公司说明证实,该公司不具备低压羰基法生产食品添加剂冰乙酸的工艺。(18)石家庄亚风公司进货发票机收货明细证实所购醋酸出自山东华鲁恒升公司。(19)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豪盛公司所购醋酸通过曹更起购买。(20)河南天冠情况说明证实截止2013年9月1日,该公司已经没有天冠牌醋酸产品流通。(21)河南瑞盟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证实该公司从未向眉山尚品公司销售过产品及商标。(22)被告人曹东亮的供述:2011年6月我开始作冰醋酸生意,我在网上查到了山东华鲁恒升化工公司,然后我和该公司一个姓崔的业务员联系,进的工业醋酸,我在自己租赁的仓库内雇佣工人将大罐醋酸分装成25公斤一桶的小包装,如果客户需要,客户和物流联系,物流到的仓库装货。醋酸2015年的价格是每吨2300元,去年是2800元到3000元左右,每吨卖出的价格是4000元左右,最高的时候达到6000元一吨。我家中的有河南辉县的九城牌醋酸商标,石家庄栾城的新宇三阳、还有河南的瑞盟牌,这些是我通过网上查找制作的。有的客户购买醋酸后要商标,我们就把商标给客户。客户在卖醋酸的时候有的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为了应付检查,客户就可以冒充这些公司的冰醋酸进行生产食用醋。我卖给这些做醋的客户时和他们说是纯国标的冰醋酸,天然度不够,是低压羰基法生产的。一说低压羰基法的就知道是工业醋酸,而且食用醋酸的价格是每吨9000元左右,所以他们都知道是工业醋酸。我把醋酸卖给了秦皇岛一个姓郭的,电话是137××××8879.包头姓韩的,唐山遵化姓霍的,还有新疆阿克苏等地。我还自己在网上购买过公司公章。我收货款的账号有两个62×××13、62×××15,都是农行的卡。我和客户联系时说,我这有工业醋酸,问对方需不需要,对方想要的话就问我游离矿酸和重金属合不合格,我就告诉对方我们是低压羰基法生产的冰醋酸,做这个行业的都知道低压羰基法生产的就是工业醋酸,然后问我们价格,价格合适他们就购买。搜查我住处时发现的几份新宇三阳的检验报告,这些报告是我在2012年的时候,在新宇三阳购买的,当时正好有客户要新宇三阳的正品,我就进了一部分,然后把报告复印了,就是为了以后客户需要的时候,我把我的货卖出去,附带着新宇三阳的检验报告,还有新宇三阳的商标。醋酸主要销往上海、天津、重庆、甘肃、新疆、秦皇岛、内蒙古、四川、唐山、秦皇岛等地。这些地方都是用工业醋酸当食用醋酸作醋食用。公安机关从我住处搜出的账本是我登记的,上面记载的出货数量属实。通过物流的有的是代收货款,有的是银行汇款。通过物流的车来拉货,有的是送到物流,收货方和发货方的电话都是留我的电话,是为了防止同行知道。有时发货方写化名。我记得四川的眉山的XX、重庆的杨某、新疆的刘某等用量比较大。(23)被告人曹东亮的入所体检表证实入所时正常。二、被告人XX、高文英、张玉彬自2008年6月成立了眉山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自2012年被告人XX开始在被告人曹东亮处购进工业用冰醋酸及伪造的多家不同食用冰醋酸经营企业的商标。被告人XX、高文英、张玉彬购进冰醋酸后安排该公司库管人员许某将上述商标粘贴于在曹东亮处购买的工业用冰醋酸的外包装上,以食用冰醋酸的名义向四川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经查明,眉山尚品商贸有限公司向上述两家公司销售冰醋酸,销售金额为1410268元。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清单证实在四川高文英处扣押库存明细登记账、货物运单八张(绿色)、铁路货运单16张(石家庄运出)、新宇三阳、河南天冠、河北瑞盟商标,货物运输协议(记载托运方为曹东亮,电话亦为曹东亮电话)。眉山尚品公司库存明细,证实购进醋酸销售对象涉及眉山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及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2)货物运单共计16张,分别涉及石家庄冀兴铁路货运部、石家庄市奥运达运输有限公司、河北众邦德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奥运达公司货票3张,均在高文英处扣押。(3)四川省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进货凭证,证实在眉山尚品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天冠牌12.925吨,购进山东鸿达牌33吨。(4)四川吉香居侯丽红证言:我负责公司的采购工作,尚品公司给我们的醋酸价格是河南天冠8160元每吨,不包括包装桶的价格。我们和尚品公司签订的有合同,从开始合作以来购进天冠牌12.925吨。山东鸿达33吨。(4)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杨秀的证言:我在公司负责原材料采购工作。我公司主要是各种调味品的生产。我们从四川眉山尚品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醋酸,他们是一些醋酸厂的代理。我们购买的有山东鸿达的和河南天冠的。有时候是XX、有时候是高文英和我联系,大部分是XX和我联系。从2012年12月29日我们共购进了479吨,山东鸿达的有220吨,河南天冠的有259吨。我们购进的这些醋酸都是食用醋酸,购进价格都是200元左右每桶,上下差不了十来元,200元每桶的价格是醋酸的价格不含包装桶。(5)杨秀提供的购货登记与其证言相符,479吨中河南天冠牌259吨。(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受被告人XX、高文英、张玉彬指派贴商标的过程。(7)被告人曹东亮账本显示销往眉山833吨、XX186吨。(8)曹东亮银行流水6228450630010719415证实XX及高文英二人共计转款1339430元。(9)眉山尚品公司存放涉案醋酸的照片河南瑞盟牌及山东泓大牌。(10)被告人XX的供述:2008年6月我和高文英、张玉彬合伙成立了眉山尚品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是高文英,张玉彬负责技术,我负责供应和财务,公司主要经营一些食品添加剂。2012年的时候,我认识了曹东亮,当时他说他叫于丰某,说是石家庄新宇三阳的业务员,给我们的醋酸价格较低,我就开始在曹东亮处购买食用醋酸,开始曹东亮给我的醋酸是贴着商标的,后来说运输腐蚀品比较严格,就不贴商标了。2013年我给他打款的时候对方账号是曹东亮的名字,我知道他是曹东亮,我开始怀疑他做的不是食用醋酸了,后来曹东亮和我说他的醋酸是低压羰基法,而且客户也没反映,我就继续进货。他给我们送过三个公司的货,分别是河南九城、河南松原、河南天冠,开始贴后来没贴。我从曹东亮处购买醋酸价格4000多元到5000多元一吨,价格不等。食用醋酸的价格是出厂价每吨8100元左右,不包括运费,含运费的价格为8500-8600元左右,曹东亮给我的醋酸不是食用醋酸是低压羰基法生产的合成醋酸。我们公司大概买了五百吨左右我还给曹东亮介绍过其他客户。我进曹东亮的工业醋酸没有和高文英、张玉彬说过,但他们知道,因为公司进来曹东亮的工业醋酸后没有贴商标,我不在的时候,有高文英和张玉彬和许某说让许某贴商标,我们和许某说贴什么商标,许某就贴什么商标。商标放在公司,需要贴商标时,我告诉许某,我不在公司时,我和高文英、张玉彬说一声,他们安排许某贴商标。商标是曹东亮寄过来的。购进后销售给做泡菜的厂家我负责的不多,曹东亮通过火车集装箱运到我公司。我给曹东亮打款,有时高文英打款。我从石家庄购进的醋酸是在曹东亮那购买的。(11)被告人高文英的供述:我们公司有我和张玉彬、XX合伙,我是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大客户销售,XX负责供应和财务,张玉彬负责技术,有时候也跑跑业务,2009年开始经营醋酸,有河南天冠的石家庄新宇三阳的但是只卖了五吨左右,还有山东泓大的。我给曹东亮汇过款。公司没有贴商标的醋酸全是从石家庄发过来的。白色塑料桶,每桶25公斤,上面没有任何标识。这些醋酸刚开始价位160、170元一桶,后来便宜了140元左右一桶,曹东亮处购买了400多吨。这些醋酸是工业醋酸。XX把商标给许某,XX不在时我就告诉许某贴哪个品牌的商标,贴过天冠和瑞盟的商标,没有贴商标的是工业醋酸,贴食用醋酸是为了多赚些钱。(12)被告人张玉彬的供述:我们公司有我、高文英、XX合伙。高文英是法人负责大客户,我负责技术和眉山市场中小客户的市场,XX负责公司的供应和财务。我们经营的有河南天冠的,石家庄市新宇三阳的,山东鸿达的。我当时问过XX,为什么现在有的醋酸没有商标,是从哪进的,当时XX说你别管,也没有和我说是哪进的。没有贴商标的是工业醋酸。白色塑料桶,每桶25公斤,上面没有任何标识。XX把商标给了库管员许某,有时XX不在时给我打电话,说贴商标,我就和许某说贴哪个品牌的商标,并且告诉他贴多少我们贴过河南天冠的石家庄新宇三阳的。高文英也安排过许某贴商标。我知道是从2013年开始购进这种工业醋酸,我知道是100吨左右。我让库管员贴商标时,XX让我贴几种,我就和库管员说贴几种、贴多少。这是犯法行为,假冒伪劣产品。我们在开股东会的时候,也就是我们三个人都在的时候,说过不能用没有贴商标的工业醋酸,这事我们三个人都在场。(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高文英、张玉彬被抓获)、到案经过(证实XX到眉山市公安局东某分局投案)、眉山市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异地羁押情况)、眉山尚品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并质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东亮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工业用冰醋酸冒充食用添加剂冰醋酸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XX、高文英、张玉彬作为眉山尚品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为该公司获取非法利益,以工业用冰醋酸冒充食用添加剂冰醋酸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应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观点,本院认为,首先根据被告人曹东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庭审时的供述,可以确定其对外销售时明确为工业醋酸;其次其渠道来源于山东华鲁恒升公司,该公司对外销售的均为工业醋酸,曹东亮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及山东华鲁恒升公司的说明均证实了,虽然经过了流转,但其购进醋酸的渠道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其购进的也应是工业醋酸;再次,根据全案证据,在被告人处扣押了涉案的食用醋酸的商标,同时销售和购买过程中存在粘贴商标或虽未粘贴但却与涉案醋酸一同购买的事实。本案中的被告人曹东亮在销售醋酸的同时,还提供了醋酸的商标,而在被告人处扣押的商标中均注明为食用醋酸。其虽然辩解对外销售时明确了是工业醋酸,但实际对冒充食用醋酸的事实无论是销售者还是购买者均是明知的。即使是被告人辩解的低压羰基法生产的醋酸也非食用醋酸,低压羰基法生产的醋酸虽然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食用,但其与食用醋酸绝非一种,即被告人对外销售的商品不符合标注的标准,且工业醋酸属于化工产品是严禁在食用领域食用,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辩护观点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犯罪数额中应扣减运费、包装费等的观点,本院认为,运费及包装费等费用是在完成货物交易、流通过程中所必然支出和产生的费用,其亦是本案被告人为达到犯罪目的所必然附随产生的犯罪成本,对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本院对此辩护观点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曹东亮的犯罪金额,销往上海3吨,每吨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最低价位4000元,销售金额为12000元;销往秦皇岛3.25吨定价4000元每吨,销售金额为13000元;销往重庆59吨,150元每桶。40桶一吨,每吨的价位是6000元,销售金额为354000元;对于销往眉山尚品公司的金额,本院认为,本案中体现该事实的证据为被告人的供述、货运单据、转账凭证,根据上述证据公诉机关虽已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计算得出涉案销售了560吨,但该数额仅为推算得出,根据现有证据应以转账凭证载明交易金额(1339430元)认定,对此本院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采信。以上被告人曹东亮销售金额为17187430元。对于曹东亮的未销售部分为532桶,每桶25公斤,合计13.3吨,货值金额为53200元。关于被告人XX、高文英、张玉彬涉案销售金额,根据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可证实眉山尚品公司曾从正规厂家购进过正品“天冠”牌冰醋酸95.9吨并对外销售,按照8000元每吨计算金额为767200元,对该部分金额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应从指控金额中予以扣减。因此涉案金额为1410268元。被告人XX、高文英、张玉彬作为单位的股东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对犯罪后果承担共同责任,被告人XX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文英、张玉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仅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X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东亮虽对犯罪数量及性质存在辩解,但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高文英,张玉彬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东亮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高文英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张玉彬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扣押的涉案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曹东亮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对数额认定错误。上诉人XX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曹东亮、XX、原审被告人高文英、张玉彬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东亮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工业用冰醋酸冒充食用添加剂冰醋酸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人XX、原审被告人高文英、张玉彬作为眉山尚品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及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为该公司获取非法利益,以工业用冰醋酸冒充食用添加剂冰醋酸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上诉人曹东亮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对数额认定错误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已就其犯罪构成和认定的犯罪数额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及阐述,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上诉人XX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偏重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已就量刑事实进行了详细阐述,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胜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