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清秀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9刑更166号罪犯钟清秀,女,1940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闽09刑终335号刑事裁定,以罪犯钟清秀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经查,罪犯钟清秀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梗塞、脑萎缩等疾病,其中高血压病达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损害,且对其适用暂于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钟清秀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