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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春梅与被执行人任成雷、任成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梅,任成雷,任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43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梅,女。被执行人任成雷,男。被执行人任成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介休市人民法院(2014)介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成雷、任成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成雷、任成云的银行存款24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志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