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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苏德和行物业发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德和行物业发服务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与润德半岛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德和行物业发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德和行物业发服务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润德半岛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26号申请人:江苏德和行物业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新桥二村99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632213373。法定代表人:曾翔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菲,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润德半岛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润德半岛小区。负责人:丁一平,该业主委员会主任。申请人江苏德和行物业发服务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润德半岛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保险金额为18万元。2017年3月30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德和行物业发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润德半岛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江苏德和行物业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琴审 判 员  丁延陵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金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