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吾斯曼.依布拉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吾斯曼.依布拉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45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吾斯曼.依布拉音,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吾斯曼.依布拉音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变现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