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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吾斯曼.依布拉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吾斯曼.依布拉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45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吾斯曼.依布拉音,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吾斯曼.依布拉音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变现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