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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1、贾2等与宁陵县柳河镇供销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1,贾2,宁陵县柳河镇供销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52号原告:曹1,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贾2,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陵县柳河镇供销社。住所地宁陵县柳河镇柳河集道南。法定代表人:李仁江,河南省宁陵县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1、贾2与被告宁陵县柳河镇供销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