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玉花诉王少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4391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对原告何玉花、陈文慧、陈文杰、何春华、陈定帮、陈安群诉被告博罗县湖镇镇响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何屋村民小组、李桥水、李基球、李玉明、李日良、李水明、陈锋新、李俏鹏、何锦基、陈玉群、王少金、何林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1322民初4391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三页正文第十五行后增加:“王少金,男,汉族,1941年6月1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响水居委会XX,身份证号码:442526XXXXXX。”第三页正文第十九行中“陈玉群”后增加“、王少金”。第四页正文第四行中“陈玉群”后增加“、王少金”。第五页正文第四行中“陈玉群”后增加“、王少金”。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胡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