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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松彬与蔡东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彬,蔡东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912号原告:刘松彬,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蔡东华,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刘松彬诉被告蔡东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无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彬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共计157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刘松彬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