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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贾桂彬与徐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彬,徐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267号原告:贾桂彬,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吴彦敬,内蒙古德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发,男,1962年9月3日生。原告贾桂彬诉徐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贾桂彬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桂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贾桂彬负担。审判员  于志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