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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叶卫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民初2019号申请人叶卫与被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叶卫与被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3月2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南川园支行账号11×××7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0元,余额不足);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南通新桥支行账号11×××7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0元,余额不足);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青海分行西宁华庭支行账号28×××8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余额不足)。上述账号冻结的有效期至2018年3月27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