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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54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64963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938XB,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迎宾大道19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称,2016年3月6日,常州乐普建材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轿车向原告投保机动车损失险。2016年3月17日上述车辆行驶至京沪高速(下行)1125公里处时撞到路面钢板,导致损失26510元。原告核损后向常州乐普建材有限公司赔付了该损失。其后,常州乐普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对事发路段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相应地对路面应负有维修保养以及采取措施保障行车安全的义务。事发车辆的碰撞事故系被告未及时发现路障并予以排除造成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99号,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乔延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