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于娜娜与邬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娜娜,邬成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976号原告:于娜娜,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邬成果,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程与被告邱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