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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爱光与胡炳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光,胡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371-1号申请执行人周爱光,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胡炳泉,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周爱光与被执行人胡炳泉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爱光与被执行人胡炳泉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榕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