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爱光与胡炳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光,胡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371-1号申请执行人周爱光,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胡炳泉,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周爱光与被执行人胡炳泉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爱光与被执行人胡炳泉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榕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