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国川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川,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田国川,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办公室科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6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619元(其中执行标的11546元、执行费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