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海涛与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涛,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涛,男,住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高海涛与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作出的(2016)粤162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龙川县熙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票据款7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高海涛;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以本金7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25日计至还清日止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8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本院被执行人有多宗案件未执结,其厂房已作借款抵押,且被另案查封中。经查询银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厂房已办理借款抵押,且被另案查封中,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6)粤1622执6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仕平审判员 胡群生审判员 骆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邝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