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翟玉兴诉崔文波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兴,崔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2521号原告:翟玉兴,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崔文波,女,年龄不详,汉族,吉林省蛟河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玉兴与被告崔文波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玉兴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翟玉兴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翟玉兴负担675元,退回675元。审判长 武光亮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