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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1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3,张某1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刑初9号公诉机关南和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女,200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南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南和县。系本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王某1,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父亲。法定代理人王某2,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母亲。委托代理人赵红彩,女,南和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1,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邢台市南和县。因涉嫌犯强奸罪,2016年9月9日被南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10月9日被南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辩护人白天伟,男,河北翰飞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晓亮,男,河北翰飞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未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为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王某1、王某2及其代理人赵红彩,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白天伟、王晓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下旬,张某1通过QQ聊天软件添加王某3为好友,自称“张某”。2016年9月2日中午,张某1与王某3通过QQ在北关医院与苏州一条街路口东北角见面,并约晚上在闫里村见面。当天19时许,王某3骑电动车在闫里村小学附属幼儿园与合骑电动踏板车的张某1及其同伙任某1(另案处理)见面。张某1让王某3骑电动车带他前行,与骑电动踏板车的任某至闫里村东南、邢临高速路北一条东西土路旁,张某1强行与王某3发生了性关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张某1强行与王某3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诉称,2016年8月下旬,张某1通过QQ聊天工具认识了原告人王某3。同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1约王某3见面,由于当时原告只有15岁,不能辨别是非,就轻易相信了被告人张某1的话前去赴约,可是见面后张某1强行与王某3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十分恶劣,况且原告尚未成年,身体正在发育,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这对被害人来某是一辈子的阴影,心灵的创伤长时间很难愈合,耽误了宝贵的学习时间,很长时间不能正常上学。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且行为非常恶劣,请求依法严惩,并依法责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营养费、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万元。其代理人意见是被告人张某1把有些事实推到逃犯任某身上,逃避责任,没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应当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身体巨大伤害,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这对被害人来某是一辈子的阴影,心灵的创伤长时间很难愈合,耽误了宝贵的学习时间,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五万元,这是合理合法的。被告人张某1当庭辩解,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意见,自愿认罪。我给被害人带来创伤,愿意赔偿被害人。其辩护人辩解意见是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能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罪行,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过程中,任某利用手机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拍照,虽然情节恶劣,但该种行为非被告人张某1所为,也不受张某1指示,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某1在案发时恐吓被害人与案情不符,被告人前科犯罪系未成年犯罪,以上情节均不应成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理由;被害人本人主动出门,放任把自己置于一种危险境地,存在过错。综上,认为被告人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建议在量刑时考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下旬,张某1通过QQ聊天软件添加王某3为好友,自称“张某”。2016年9月2日中午,张某1与王某3通过QQ在北关医院与苏州一条街路口东北角见面,并约晚上在闫里村见面。当天19时许,王某3骑电动车在闫里村小学附属幼儿园与合骑电动踏板车的张某1及其同伙任某1(另案处理)见面。张某1让王某3骑电动车带他前行,与骑电动踏板车的任某行至闫里村东南、邢临高速路北一条东西土路旁。张某1欲与王某3在土路旁发生性关系,王某3不同意,张某1言语相威胁,后将王某3拉至草丛中欲让其亲自己的阴茎,王某3不同意向外走,任某拉王某3向东走至十多米,张某1抽支烟后到任某与王某3身旁,任某又拉王某3向东走了十多米,二十分钟后,张某1走至任某与王某3旁边,任某对张某1说明可以与王某3发生性关系,张某1将王某3裤子脱至膝盖处,并脱下自己的裤子与内裤抱着王某3,任某用手机对王某3进行拍照。后张某1将王某3拉至王某3的电动车旁,将王某3裤子褪至膝盖处,脱下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让王某3侧趴在王某3所骑的电动车车座,强行与王某3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3日9时许,王某3报警:2016年9月2日19时许,其被自称“张某”的网友强奸。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6年9月3日,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接受王某3提供案发时其所穿的粉红色平角内裤一件。附粉红色平角内裤照片一张。3、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3日,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接受王某3提供案发时其所穿的粉红色平角内裤一件,内裤上有疑似被告人的精斑,为鉴定需要。民警提取被害人王某3血样。附提取过程拍摄照片2张。4、南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12月25日张某1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5、南和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南和县人民医院诊断王某3在被强奸后35个小时,处女膜在9点处有陈旧性裂伤,在3点、9点处,处女膜外侧有轻度充血,未见其他明显异常,外阴内分泌物较多,(平时分泌物多)。6、证明,证实2016年9月3日9时许,王某3报警:2016年9月2日19时许,其被自称:“张某”的网友强奸,后经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调查,此案中“张某”与张某1(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系同一人。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1,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三召乡张街村83号。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3,女,汉族,2001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8、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南和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移交王某3手机QQ聊天记录光盘一张。9、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提取王某3OPPO手机检材内相关的图片、音视频、各类通讯内容以及相关涉案文档等。手机自带信息:QQ号码:17×××36,好友列表记录共584条,群信息列表记录共16条,聊天记录共9670条,其他相关记录共2211条。QQ号码:84×××66,好友列表记录共156条,群信息列表记录共28条,聊天记录共288条,其他相关记录共4167条。手机删除数据:QQ号码:17×××36,好友列表记录共172条,群信息列表记录共11条,聊天记录共779条,其他相关记录共1条。QQ号码:84×××66,好友列表记录共56条,聊天记录共9条,其他相关记录共1条。将上述压缩包文件刻录至一张光盘,文件名:1305272016001.rar,对应光盘:1305272016001。10、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证实王某3所穿粉红色内裤上检出人精斑和混合STR分型,包括王某3、张某1的STR分型。11、被害人王某3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3在10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就是本案被告人张某1。附辨认照片2张。被害人王某3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3年在10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5号男子就是威胁并拍其裸照的任某。附辨认照片2张。被告人张某1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在被告人张某1辨认后,指出南和县闫里乡闫里村村东南邢临高速路北一东西土路中段,就是其强行与被害人王某3发生性关系的具体地点。附指认作案地点照片两张。被告人张某1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1在10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2号男子就是与其共同参与犯罪的任某。12、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民警勘查现场位于河北省南和县闫里乡闫里村东南100米田间土路上,邢临公路与邢临高速公路交叉处北侧有一向东通向南和县敬老院的东西水泥路,在敬老院院西侧有一闫里村南北公路,南和县敬老院大门南开,南侧为邢临高速公路绿化带,沿南和县敬老院大门南侧硬化路面向东有一田间土路,向东80米为中心现场,中心现场南临邢临高速绿化带,北侧为一草丛,路北侧草丛中在2米*3米范围内留有空隙,现场已遭破坏,无有价值物证提取。13、证人王某2证言,我是王某3的母亲。2016年9月2日,大约晚上7点来钟,王某3从家里骑电动车出去的,说出去有事情就走了。大约晚上8、9点钟回的家,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见王某3回到家以后就直接去洗澡间洗澡了,她洗完澡以后到我屋里转了一圈就回她卧室了,晚上十来点钟,我回她卧室跟她一块睡觉的时候,看见她趴在床上玩儿手机,然后我就躺下准备睡觉,她突然跟我说,有一个小姑娘被人强奸了,我当时以为王某3正在看手机,就迷迷瞪瞪的说别管别人闲事了,王某3说:“这个小姑娘就是我自己,我要报警。”我听后心里很不舒服,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就安慰孩子说:“睡吧,别再说了,小心你爹听到了揍你,明天早上给你问问再说”。然后第二天上午就一起来南和公安局刑警队报案了。我没有文化,也不知道公安局晚上有没有人上班,然后就等第二天上午才来公安局报的案。14、被害人王某3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一个叫张某的人强奸了。我母亲王某2陪着俺来报案了。早先(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我上QQ时,我同学胡建龙邀请我进入“福清帮”的QQ群,我便加入了“福清帮”的QQ群。今年8月23日、24日的一天,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了,在“福清帮”QQ群一个网名“@缺锌缺钙缺你爱”的网友申请加我QQ,我同意加入了他的QQ。接着他在QQ上问我“你叫啥”,我说俺叫王某3,他说他叫张某,又问我俺在哪里上学,我说俺在二中上学。紧接着张某就邀请我进入“文东会”QQ群,我同意后就进入了“文东会”QQ群,进入“文东会”QQ群,张某又在QQ上和我单聊,张某问我你现在在哪,我说俺在南和,张某又说他在“信天”超市南面的一个宾馆(宾馆名字我记不清楚了),让我去找他,我到了这个宾馆楼下,张某在二楼窗户看了我一眼,让我上宾馆去,我借口说俺有事就走了。昨天中午张某在QQ上和我聊天,当时我在北关医院“80后”饭店吃饭,张某让我到北关医院和他见面,我到了北关医院对面后,看见他在北关医院和“苏州一条街”交叉口站着,张某旁边还有一个人,张某看到我后就走到俺跟前对我说:“第一次和你见面,你长的个子低,说话比较逗”。我知道张某是社会上的人,便说:“哦,我不愿意跟社会上的玩”,张某就一直拉我,张某又问我多少斤,我说你猜猜,张某说俺110斤。张某6又说下午到俺村村口找我,我说俺不,张某说:“见你这样的人多了,我最讨厌这样的人了,你就骗我吧,你必须得去”。后来因害怕便说:“哦”,走的时候张某用双手抱了我一下。当天晚上7点多钟。张某用QQ跟我说他到了俺村街里的幼儿园,让我出去找他,我知道张某是社会上的人,心中害怕他,如果我不出去,怕他来找我,后来我就骑着俺家的电动车出去找到了张某。见到张某后他还带着一个人做伴,和他一起的人就是我在北关医院见到张某作伴的那个人。这时候张某非要让我骑着电动车载着他去宋台村转一圈,我当时害怕他不敢拒绝他,又觉得宋台村比较熟,就骑着俺的电动车载着他到宋台,另一个人骑着电动踏板车在俺后面跟着我。到了宋台村北一条东西土路上,我说俺在土路上不会骑电动车,张某就在后座上抓住车把载着俺到这一条东西土路上中间,他把电动车停了下来。我当时害怕了俺对张某说俺要回去,张某说他都吃了药你就陪陪哥哥玩玩,张某就抱我亲我并脱下他的裤子。我很害怕就一直往后退,这时候张某说我“别给脸不要脸”,又把俺拉到土路旁边的草丛中,张某就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让我用嘴亲他的生殖器,我就哭着往外走。和张某作伴的这个人把我拉到旁边对我说:“今天张某想上你了,我叫老二,你可以南和打听打听”。我让“老二”跟张某好好说说,让我回家。老二说张某的势力比我大,我弄不过张某。说话间张某就过来了,紧接着张某说:“你信不信我掐死你,你要不同意我就找人轮奸你”,我说你去找别的闺女。“老二”说张某今天就得上你,一会他还要去找闺女,张某又说你不同意,我就再找别的男人来,你就不是被一个人玩。我害怕别的男人再来我就点了点头。张某就把我拉到电动车旁边,把俺的裤子和内裤拖到俺的膝盖下面,他把他的裤子脱下来,他就让我侧趴到俺的电动车(电动车头朝东)车座上,俺的肚子挨着电动车座,张某从我后面将他的阴茎插进了我的阴道,这时候我就用手推张某,嘴里说疼,张某一直没有说话,后来我疼的推不动张某了,张某的阴茎在俺阴道里抽插了大约三分钟,张某说我一点也不动,跟木头一样,后来张某不动了穿上裤子,我也穿上裤子疼的蹲在了地上。过了一会我说我要走,我就骑着电动车往回走,“老二”骑着电动车载着张某跟着我。在路上张某和“老二”就给我说,如果家里人问起来去干什么了,他们让我就给我家里人说在闫里村口碰到一个宋台同学,我把同学送回家了。走到邢临公路上“老二”骑着电动车载着张某往西走了。我不愿意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时我反抗了,当时我用手推张某了,因为没有人,我害怕也不敢喊,怕他再找些人来和我发生性关系。当时张某上身穿白背心,下身穿深色裤子,内裤我不知道穿什么。我没见过张某的身份证。张某大概20岁,男,身高173左右,中等身材,南和口音,在见到张某我能认出来,张某的QQ号:53×××77,他说他的电话是150××××1678。“老二”19岁左右,男,身高170左右,短发,圆脸,微胖,我能认出“老二”。当时我上身穿白色T恤(衣服袖是蓝色的),下身穿黑裤子,粉红色内裤。我觉得丢脸,所以当时没有报案。发生性关系后,晚上我洗澡了。我和张某的QQ聊天记录都删了,我还记得当时张某把我裤子脱下来时,“老二”还在旁边用手机拍照,他说他没有见过这种事(意思是指发生性关系)。15、被害人王某3陈述,我来送我昨天晚上穿的内裤,我昨晚被强奸了,今天下午你们公安局的让我把昨天穿的内裤送到你们公安机关,我让我的母亲王某2把我的内裤拿来了。我昨晚穿的是粉红色的平角内裤,内裤没有洗过。16、被害人王某3陈述,张某脱下裤子露出阴茎,让我用嘴亲他的阴茎,我不愿意,就哭着从土路上的草丛往外走。“老二”拉我往东走了十几米。“老二”对我说:“你怎么认识张某的”?我说我在网上认识的张某,还说什么我想不起来了。过了五、六分钟左右,张某到东边走到了我俩面前,张某对我说:“别给你脸不要脸,让使就使(指发生性关系),不让使一会我们的人就过来了”。“老二”又拉着我向东走了十来米,“老二”说今天张某想上你了,他叫老二,让我可以到南和打听打打听,张某混得挺好的。我听了“老二”说的话就害怕张某真的叫他们的人过来把我轮奸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张某又到了我和“老二”跟前,“老二”对张某说上吧(指发生性关系),张某就把我的裤子脱到膝盖处,张某又脱了他的裤子和内裤露出阴茎,接着张某抱住我,当时我面朝东,张某面朝西,“老二”在俺西边两米处用手机给俺拍照,“老二”对张某说想拍照俺的脸,张某听后搂着我转了一圈,我面朝西,张某面朝东,“老二”在西边给俺拍了好几张照片。我见“老二”拍的照片了,是我的裸照。“老二”没有和我发生性关系。17、被害人王某3陈述,2016年9月2日我是大约晚上7点多吧,离开的家,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晚上9点左右回家的。我到家以后先去上个厕所,然后就去洗澡了。洗完澡我去爸妈看孩子的屋转了一圈,我就回我卧室了。一直在床上玩手机,到大概11点左右的时候,我跟我妈妈说我被网友带出去了,然后被迫发生了关系,我要报警。我妈不信,让我睡吧睡吧,等第二天早晨再说,然后我就睡了。第二天早晨爸妈领着我来公安局报案了。我回家以后心里特别难受,“张某”说他在南和特别有势力,我害怕他以后再威胁我和他发生性关系,所以就跟妈妈说要报警。18、被告人张某1供述,2008年年底的时候,我因敲诈勒索罪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我是今年8月底的时候通过网上QQ聊天与王某3认识的。2016年9月2日晚上7点多在南和县闫里乡宋台村北地里与王某3发生性关系的。今年8月底的时候我通过网上QQ聊天与王某3认识,我当时问她叫什么名字,在哪里上学,她告诉我她叫王某3,在南和县二中上学,我告诉王某3我叫张某,我后来问王某3现在在哪,王某3说她在南和,我给王某3说我在“信天”超市南面的山花旅馆,让她来找我。过了十几分钟王某3到了山花宾馆楼下,我在二楼窗户看了她一眼,并让她上旅馆来,王某3说她还有事就走了。后来到9月2日中午的时候我和王某3又在网上聊天,当时王某3说她在北关医院东边路北“80后”饭店吃饭,我就让她到北关医院和我见面。当时我和南和县三思乡后郭平村的任某在一起,我就和任某一起到北关医院和“苏州一条街”交叉口站着等王某3,我看见王某3从饭店出来往西走,我就从十字路口的西南角走到路口的东北角与王某3见面了,当时见面后我就说王某3胖乎乎的,个子不高,挺可爱,说话也比较逗,我又给王某3说晚上去闫里村找王某3玩,王某3不让我去,我说找她歇会,后来王某3同意我晚上去找她,后来我抱了王某3一下,我和任某就走了。当天晚上7点多钟,我和任某骑踏板助力车往闫里村走,路上任某给我说见到王某3后领着王某3到个稍背点的地方,你想使她就使,王某3是靠陈某8,陈某8那他来某,我觉得任某在南和比我厉害,我就默认了。后来我俩来到闫里村幼儿园处,我用QQ跟她说我到了她村幼儿园了,让王某3到幼儿园来找我,王某3过了会儿骑电动车到幼儿园处与我见面,见面后我告诉王某3去其他地方转悠会儿,村口人比较多,王某3同意了,我就让王某3骑电动车带着我,任某自己骑着踏板助力车和我们作着伴,沿着闫里村幼儿园路往西走出村,直接往宋台村走转了一圈就走到宋台村村北邢临高速公路北侧一条东西土路,我就问王某3骑过这样的土路呗,王某3说她没骑过电动车走土路,我就说拿过来让我骑,我就从后座伸手抓住车把沿土路往东走到土路中间位置停下。停那后我下车我先去小便了,小便后我叫王某3再往东走了大约十来米远,任某就在原地没动,王某3当时说要回家,我就说我都吃药了,你陪哥哥玩玩,我就搂住王某3亲她,她就往后退,我就说别给你脸不要脸,我又把她拉到土路旁边的草丛中,我就脱下裤子露出阴茎,让她用嘴亲我的阴茎,王某3不同意,就往外走,然后任某就过来了,任某和王某3一起往东走了大概十几米,我看不见他俩人去干什么了,我就在踏板助力车上坐着等他们,我抽了一根烟,我就去东边找他们俩,我到那就给王某3说别给脸不要脸,让使就使,不让使一会我们的人就过来了。然后任某拉王某3往东走了几米,我也不知道任某给王某3说了点什么,我当时往西走又回到助力车那抽了两根烟,大概过了20分钟,我又走过去了,到他俩面前时任某1给我说上吧(性交)。当时我就把王某3的裤子脱到膝盖处,然后我脱了我的裤子和内裤,我面朝西,王某3面朝东站着,我就抱住王某3,任某在我和王某3西边两三米处用手机拍照,后任某走到我跟前在我耳边给我说想拍照时能拍到王某3的脸,我就搂着王某3转了一圈,我面朝东,王某3面朝西站着,任某在西边站着照了几张照片,我当时阴茎没有硬起来,我们就穿好衣服,王某3和任某又在那说了几句话,我们三个人一起往西回到王某3电动车处,我和王某3在王某3电动车处,任某坐到了西边一米多他的踏板助力车上,我没注意任某在那干什么,我在王某3电动车北侧把王某3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她膝盖下面,我就让她头朝南侧趴到她的电动车(电动车头朝东)车座上,接着我也脱下裤子和内裤,我就从王某3后面将阴茎插入阴道内,这时王某3用手推我,并且还说很疼,我没有吭声,我的阴茎在她的阴道里抽插了大约十几秒时间就射精了,发生完关系后,我提起裤子跟任某说这有啥意思,一点也不好,当时王某3也穿上裤子,蹲在地上,过了一会儿,王某3要回家,她就骑着电动车往回走,任某骑着踏板助力车带着我跟在王某3后面,在路上我和任某教王某3,回家后如果家人问她去哪里了,就说去宋台送同学了,我们一直走到邢临公路闫里村口处,王某3回家了,我和任某就往南和县城走了。当天我穿一件白色T恤,深色裤子,穿一条灰色平角内裤。王某3上身穿一件白色T恤,黑色裤子,穿什么内裤我没看清楚,我将阴茎插入王某3阴道时,王某3用手推我,并喊疼了。20、被告人张某1供述,案发当天和我一起去找王某3的“老二”叫任某,二十六、七岁,南和县三思乡后郭平村人。我们俩是普通朋友关系。我和他大概是2010年4、5月份认识的。案发当天晚上“老二”没有和王某3发生性关系,“老二”在我准备和王某3发生性关系时拍照片了。我不清楚“老二”拍照时所用的手机是什么手机,是一部黑蓝色智能手机。不知道“老二”的QQ号是多少,他是我的QQ好友。我和王某3就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就是案发当天晚上那一次。我和王某3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带避孕套,对此事现在我认识到错误了,现在非常后悔。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均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无视国家法律,强行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涉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与未成年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对其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侦查和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1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解意见不符合客观实际,不予认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灵上的创伤,但被害人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支持其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朝增代理审判员  李晓晓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国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