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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与徐建泽、尹兰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徐建泽,尹兰英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301号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何学文,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勇(曾用名雷明友),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泽,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尹兰英,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徐建泽、尹兰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3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明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