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与徐建泽、尹兰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徐建泽,尹兰英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301号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何学文,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勇(曾用名雷明友),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泽,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尹兰英,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徐建泽、尹兰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3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旺苍县尚武镇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明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