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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喜珍诉吴井玉、王玉兰、吴国迪、朱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喜珍,吴井玉,王玉兰,吴国迪,朱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潘喜珍,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吴井玉,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王玉兰,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吴国迪,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朱慧艳,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潘喜珍与吴井玉、王玉兰、吴国迪、朱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慧艳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巴林石产业园三期17号楼车库-04013(房产证号为:1780214026**);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