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赵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赵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92-44号。负责人:黄敬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敏,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医药公司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玲,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淮海商场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赵敏之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告赵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