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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保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保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403号原告:内蒙古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磴口县巴镇。法定代表人:冯义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保仁,男,汉族,住磴口县巴镇。原告内蒙古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保仁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