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165号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钟致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桦,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