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第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润堂申请执行杨艳兵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润堂,杨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润堂,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杨艳兵,男,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岢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润堂与被执行人杨艳兵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艳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在三日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258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350元,共计37108元,但被执行人杨艳兵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艳兵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立有311103010100001214146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艳兵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立的311103010100001214146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