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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执字第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润堂申请执行杨艳兵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润堂,杨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润堂,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杨艳兵,男,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岢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润堂与被执行人杨艳兵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艳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在三日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258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执行费350元,共计37108元,但被执行人杨艳兵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艳兵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立有311103010100001214146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艳兵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立的311103010100001214146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