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常洪明与邵立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洪明,赵叶建,邵立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735号原告:常洪明,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叶建,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邵立红,女,汉族,1978年10月1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常洪明与被告赵叶建、邵立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常洪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源: